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造船工程學會(以下簡稱學會)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,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》和《團體標準管理規(guī)定》相關要求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(以下簡稱學會標準)是為滿足市場和創(chuàng)新需要,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協(xié)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的,供市場自由選擇、自愿采用的規(guī)范性技術文件。
第三條 學會標準制修訂應遵循以下原則:
(一) 符合法律法規(guī)要求,符合國家有關產(chǎn)業(yè)政策;
(二) 學會標準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,鼓勵制定高于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學會標準;
(三) 禁止利用學會標準,實施妨礙產(chǎn)品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、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;
(四) 應充分體現(xiàn)開放、透明、公平的原則,吸納生產(chǎn)者、經(jīng)營者、使用者、消費者、教育科研機構、檢測及認證機構、政府部門等相關方代表參與,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;
(五) 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,推廣科學技術成果,增強產(chǎn)品安全性、通用性和可替換性,提高經(jīng)濟效益、社會效益和生態(tài)效益;
(六) 應以滿足市場和創(chuàng)新需要為目標,聚焦新技術、新產(chǎn)業(yè)、新業(yè)態(tài)和新模式,重點關注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領域重大工程標準需求及產(chǎn)業(yè)急需標準需求;
(七) 提出的技術要求應與已有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、地方標準、團體標準一致度不超過30%。
第四條 本辦法規(guī)定了學會標準制修訂工作機構與職責、計劃立項、標準起草及征求意見、標準審查、標準報批、批準發(fā)布、出版歸檔與知識產(chǎn)權、標準復審等工作內容和要求。
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
第五條 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是學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主管機構。主要職責如下:
(一) 負責學會標準化學術委員會(以下簡稱學委會)的組建和管理;
(二) 負責學會標準制修訂工作中學委會與其他學術委員會的組織協(xié)調;
(三) 負責學會標準的立項批復、發(fā)布及復審公告。
第六條 學委會是學會標準制修訂工作的具體執(zhí)行機構。主要職責如下:
(一) 負責與相關全國專業(yè)標準化技術委員會、協(xié)會或學會、國際標準化技術機構等組織的技術溝通;
(二) 負責學會各項標準化活動和會議的籌備;
(三) 負責學會標準的立項、征求意見、審查和報批階段的形式審查;
(四) 負責組織學會標準的立項論證、征求意見、審查、復審及歸檔。
第三章 計劃立項
第七條 任何政府機構、社團組織、企事業(yè)單位均可提出學會標準立項申請,填寫學會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(見附件1),并起草標準草案(標準封面見附件2),提交學委會。學委會也可按照學會標準化工作規(guī)劃,組織相關企事業(yè)單位和相關領域專家開展急需或重點標準項目的制修訂論證,并填寫立項申請書、起草標準草案。
第八條 學委會應組織委員和專家成立標準立項審查組,對標準立項申請書、草案進行審查??刹捎脮h審查或函審。
第九條 標準立項審查審查組人員應為單數(shù),且不少于7人,其中委員人數(shù)不少于二分之一。學會標準須經(jīng)四分之三及以上審查組人員同意方可立項。
第十條 標準立項審查采用會議審查時,學委會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審查組會議情況。標準審查結束后,審查人員應填寫學會標準投票單(見附件3),學委會形成審查會會議紀要(見附件4)及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表(見附件5),并附參加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。
第十一條 標準立項審查采用函審時,學委會應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至少15天將函審通知、學會標準投票單、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表、標準立項申請書及草案提交審查組人員。審查人員應填寫學會標準投票單及標準意見匯總表。學委會應填寫函審結論(見附件6),并附參加函審的單位和人員名單。
第十二條 學會應將學會標準立項申請書及立項論證結果在學會網(wǎng)站進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7天。公示期滿、無異議的項目,由學會下達標準編制計劃,生成學會標準順序號。
第十三條 對學會標準的起草單位、起草人、知識產(chǎn)權、技術指標等若存在不同意見,均可提出異議。對于立項結果的不同意見,不屬于異議范圍。提出異議者應完整填寫學會標準異議書(見附件7),并加蓋異議單位公章后,將蓋章掃描件發(fā)送至學會秘書處電子郵箱。
第十四條 學委會應對公示期內收到的異議材料進行審核,對符合異議范圍的相關事項予以受理。并在異議受理后的10個工作日內,對異議內容進行核實查證,并形成處理意見。必要時,可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調查。
第十五條 學委會應將異議處理意見上報學會。對異議處理完畢的標準,由學會下達標準編制計劃。
第十六條 主編單位應對標準立項審查意見進行研究和處理,修改學會標準草案形成征求意見稿,編寫學會標準編制說明(見附件8),并對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處理中意見進行答復,內容應覆蓋所有修改意見和處理結果,對不采納的意見應有明確的理由。
第四章 征求意見
第十七條 主編單位將征求意見文件提交學委會,標準征求意見文件應包括學會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。
第十八條 學委會對征求意見文件形式審查后,以信函或網(wǎng)上公開的形式向學委會委員及使用該標準的生產(chǎn)方、消費方、管理方和科研方等征求意見。征求意見時間一般應不少于30天。學委會在征求意見截止日期前未收到意見,按無意見處理。
第十九條 主編單位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整理、研究和處理,形成標準送審稿和編制說明,并填寫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表,內容應覆蓋所有修改意見和處理結果,對不予采納的意見,應有明確的理由。如標準草案有重大修改的,應再次征求意見。
第五章 技術審查
第二十條 主編單位將標準送審文件提交學委會。標準送審文件應包括學會標準送審稿、編制說明、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。
第二十一條 學委會組織委員和專家對送審文件進行技術審查,技術審查流程按照本辦法第十、第十一、第十二條執(zhí)行。
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通過技術審查的學會標準項目,主編單位應對標準送審稿進行相應修改后,再次提交審查。
第二十三條 對于再次審查未通過的學會標準項目,應予以撤銷。
第二十四條 主編單位應對技術審查的意見進行整理、研究和處理,形成標準報批稿和編制說明,并填寫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表,內容應覆蓋所有修改意見和處理結果,對不予采納的意見,應有明確的理由。
第六章 標準報批
第二十五條 主編單位將修改形成的標準報批文件提交學委會,標準報批文件應包括學會標準報批稿、編制說明、學會標準意見匯總處理表、會議紀要、參加審查的單位和人員名單和其他標準報批文件(如有)。
第二十六條 學委會對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及編審,確認報批材料符合要求后上報學會批準。
第七章 批準發(fā)布
第二十七條 標準報批后由學會批準并編號,在標準正式發(fā)布文本上添加有學會會標的防偽標識,由學會以公告形式正式發(fā)布(見附9)。
第二十八條 學會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、中國造船工程學會代號、標準順序號和發(fā)布年代號構成。具體表示如下:
第八章 復審
第二十九條 學會標準發(fā)布實施后,由學委會組織復審,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。
第三十條 學會標準復審可采用會議審查或函審。采用會議審查時,學委會應在復審會議前至少一個半月,將復審通知發(fā)送至參加復審的單位或個人。采用函審時,收到復審通知的單位或個人應于2個月內復函,如無復函,即按同意繼續(xù)有效處理。參加學會標準審查的主要單位或個人應參加復審。
第三十一條 參與學會標準復審的單位或個人應填寫學會標準復審結論單(見附件9)。結論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:
(一) 繼續(xù)有效。確認繼續(xù)有效的學會標準編號及年代號不變,但需要在標準封面注明“20XX年確認有效”字樣。
(二) 修訂。確認修訂的學會標準應作為修訂項目立項,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三章執(zhí)行。其編號不變,年代號改為修訂發(fā)布的年代號。
(三) 廢止。確認廢止的學會標準編號不再用于其它學會標準編號。
第三十二條 學會標準的復審結論由學會以公告形式發(fā)布。
第九章 知識產(chǎn)權管理
第三十三條 學會標準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負責出版發(fā)行,版權歸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所有。
第三十四條 學會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涉及的專利、出版、商標等知識產(chǎn)權問題,均按照《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知識產(chǎn)權管理辦法》進行處置。
第十章 文件管理
第三十五條 學會標準文件的分類、編號、歸檔以及存檔時限等要求,均按照《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文件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。
第十一章 經(jīng)費管理
第三十六條 學會標準的制修訂經(jīng)費,原則上由標準起草單位自籌,由學會秘書處負責管理。學會標準制修訂經(jīng)費的使用應當公開、透明。
第三十七條 學會標準經(jīng)費使用范圍包括:
(一) 標準立項、審查、復審;
(二) 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所需的資料檢索、購買、翻譯;
(三) 標準項目宣貫、推廣、實施和培訓;
(四) 標準出版、發(fā)行;
(五) 標準項目日常管理等。
第三十八條 學會標準經(jīng)費開支項目包括資料費、設備費、試驗復核費、差旅費、會議費、勞務費、專家費、咨詢費、公告費、印刷費、宣傳推廣費、出版費等其他費用。
第三十九條 學會標準的經(jīng)費使用,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(guī),以及學會其它管理規(guī)定中關于經(jīng)費使用的規(guī)定。
第十二章 附則
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造船工程學會負責解釋。
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中國造船工程學會2022年10月10日頒發(fā)的《中國造船工程學會標準制定管理辦法》相應廢止。